2015年3月18日,王建设再次向兰考县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注销王建强持有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兰考县政府对王建设的申请未予受理。
一般而言,义务性规范仅让行政机关承担某种义务或职责,如果公民因其职责履行获得了某种利益也仅被视为因搭便车而享有的反射利益,相对人不能据此主张拥有公法请求权,整个公法均服务于共同利益……但是共同利益不同于个人利益的总和,尽管共同利益总是与个人利益水乳交融。正当程序原则能否担负起填补规范漏洞的重任? 关于哪些行政程序能通过正当程序原则予以填补,这关涉行政程序的法定范围问题。
因此,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行政程序重启应否容许就成为值得深究的问题。问题是,应否容许此种规避起诉期限限制、损害法秩序安定性和突破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做法? 对此,域外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应对,德国、奥地利和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中都有关于行政程序重启的规定,[1]对如何处理该种申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4]本文对王建设案的研究同样不会满足于得出一个特殊性结论,而是力图进一步外推本案适用的范围。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1月31日网络首发。[6]而本文选择以王建设案为研究对象的原因是其相比于另外两案而言更具典型性。
[41] 参见章剑生:《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判定》,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第168页。第二,王建设案具备事实上的拘束力。所以,集体谈判不利于新技术引进的情形,往往仅限于行业竞争不激烈的企业或岗位,而这对社会生产率的影响并不大。
换言之,会员必须将就个人利益与企业协商的全部权利都让渡给工会,不能有所保留,更不能与工会求同存异,只可以绝对服从。工业民主的两个面向——工会民主和劳资民主——同时面临陷入困境,成为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衰落的重要动因。[44] 如果抽象的经济学分析缺乏直观说服力,那就用实例来服人。[74]例外如:石廷桥:我省首例集体合同争议案在宜昌审结——宜昌市第一针织厂工会运用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经济权益,《工友》2003年第8期,第22~23页。
三、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衰落之因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达到极盛状态。另一方面,经济民主从宏观走向微观。
[48]参见前注[43], Derek C. Bok & John T. Dunlop书,第261~262页。[78]近年,全总强调建立指导和培训制度,提升谈判代表的专业能力。在劳资民主制度上,我国最值得向美国借鉴的是对劳动三权的保护。此类纠纷共21起,占集体合同纠纷的42.9%。
[3]See Cynthia L. Estlund, The Death of Labor Law?,2 Ann. Rev. L.& Soc. Sci.105(2006). [4]学界讨论的综述参见〔美〕马克•巴伦伯格:劳动法学的过去和未来,阎天译,《北大法律评论》(第16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6~241页。起初,支持集体谈判的一派占了上风。由于失业和贫困的刺激,工潮此起彼伏,并在《国家劳动关系法》出台前一年迎来高峰。《宪法》第2条第3款在列举公民参与管理的范围时,将经济事务与政治(国家)事务并列,就是明证。
他们首先力图论证:集体协商与社会生产率并无矛盾。但是很难确定这种解释是否符合立法本义,且尚未发现按照这种解释受理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案例。
司炉工还在火车柴油机车上工作,虽然司炉岗位在机车上已不存在了。近年来,我国劳资群体冲突不断增多,日益暴露出劳动者组织的无序性、劳资冲突协调的低效性,以及冲突本身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性。
《宪法》第2条在宣示民主价值(第1款)之后,以两个条款分别列出了民主的两大形式:人大代议(第2款)和参与管理(第3款)。民主是一种重要的宪法价值,在宪法价值序列中享有崇高的地位。经济民主与参与民主相结合,就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矫正工会过度集权,还要向劳动者集体放权。其次,是否追究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工会手中。集体协商通过提高劳动者收入来扩大内需,间接拉动经济发展。
这是《国家劳动关系法》出台的政策考量。当企业内劳资尖锐对立、亟需启动集体谈判之时,如果工会怠于履行职责、拒绝发出要约,按照该法的规定,会员只有一条狭窄的救济途径。
[74]三是由于工会严重限制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别缔约时的意思自治权,劳动者宁愿违法地放弃集体合同中的一些利益,也要与用人单位私下另作安排。[71]《工会法》第20条第4款。
另一方面,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制度落地困难,在司法中长期遭到架空。还可以增强公民对于决策的主宰感,使得决策更易获得接受。
为此,《劳管申报和披露法》将言论和结社自由列入《会员权利法案》,规定任何会员均有权与其他会员见面和集会,有权表达观点,并有权在工会的会议上发表意见。工会内的会员情况千差万别,其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存在尖锐冲突。支持集体谈判的学者转而主张:集体谈判就算会造成社会生产率的损失,也可以促进其他的公共价值,总算下来仍然得大于失。一方面,工会集权确有必要。
会员先要证明工会不作为的原因是工会领导人违反了对于工会及全体会员的受信义务。他们认为,包括集体劳动关系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不仅拥有相对的、工具性的外部价值,而且具有绝对的、本体性的内在价值。
1959年,《劳管申报和披露法》(Labor-Management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Act)出台,其中设置了三大反腐制度。价值与制度的双重困境一齐指向工业民主。
[76] 3.向劳动者集体放权:工会vs.职代会。工业民主的两个面向——工会民主和劳资民主——都获得加强,成为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兴盛的重要原因。
[67]那么,《宪法》是否要求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从文义上讲,第2条第3款规定公民参与经济管理时,并未局限于公有制企业。毕竟,利益表达不等于利益协调,更不等于利益的有效代表。总之,从《宪法》文义和修宪史可见,我国《宪法》上的民主原则及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2]美国劳动法(labor law)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以美国为鉴,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应当将工业民主确立为价值目标,为这一目标建立坚实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只有将劳资矛盾控制在工厂层面、将利益诉求限制在经济利益,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自19世纪后期开始,美国工人组织和罢工活动蓬勃发展,带来严重的工运问题(labor question)。长此以往,工会对于少数者的吸引力会下降,入会率随之减低,从而动摇集体劳动关系法的根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该法就在工会内部领域面临工会贪腐、滥权的难题,在劳资关系领域遭遇法律现实主义思潮的冲击。其价值基础并不牢固,制度框架也不成熟。